六、施工现场照明用电
l.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所及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7.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8.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七、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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