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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10)

发表时间:2013/3/11 14:56: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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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因为代理活动要由代理人来实施,且实施结果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如果代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将会给被代理人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还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所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被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违法活动,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同时,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类的委托,否则,被代理人、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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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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