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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仲裁庭的组成

发表时间:2011/11/28 9:4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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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仲裁庭的组成

31.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和解

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调解

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裁决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33.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裁或审的选择)

申请时间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4.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5.行政复议与行政讼诉

两者关系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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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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