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干粉灭火系统管道包括气体管道和干粉管道,这两种管道要求洁净,不能锈蚀。
4.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或
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外观检查。
(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四周
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泡沫液储罐外形的最小尺寸。
(3)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带压力储罐的压力式泡沫
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4)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
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5)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储
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6)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
端的泡沫导流罩上;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和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遮挡物。
(7)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应牢固、规整,不得拆卸或
损坏喷头上的附件;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并应垂直向下,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应满足相关规定。
5.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液体单向阀、喷嘴和阀
驱(起)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与充装压力,并对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起)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2)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
方法制作。
(3)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管道穿
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4)容器的储存区域不允许无关人员进人。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瓶组)及配套的容器阀、单
向阀和集流管应设置在专用间内,安装在有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等场所的气体灭火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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