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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56)

发表时间:2013/3/14 14:09: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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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执业管理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管理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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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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