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物权
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通常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享有的用于补偿缺欠债务的权利。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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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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