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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2

发表时间:2012/8/17 9:13: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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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全面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顺利通过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在此,小编预祝您金榜题名!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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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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