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人权利: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责令限期缴纳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纳税人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一)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碱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等。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淮,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滂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掊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看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
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处罚程序种类:《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口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3.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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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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