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1、《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为了筹措资金,经常会向银行贷款。作为条件,银行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有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以拟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为抵押来为贷款作担保。于是,在建设单位和银行之间就会签订一个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在应该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而没有清偿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商品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的收入占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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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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