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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效力待定合同

发表时间:2011/11/24 9:52: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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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效力待定合同

26.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性质不同撤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7.附条件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8.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9.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30.合同履行的主体

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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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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