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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83)

发表时间:2013/3/8 11:3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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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借款合同

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课程只介绍民间(自然人)借贷。

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订立合同时不生效)

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不定期租赁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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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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