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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

发表时间:2011/5/9 9:0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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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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