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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 043掌握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 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无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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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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