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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从业资格证

发表时间:2014/3/14 15:09: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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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全面改版,其中建设工程法规变化最大,为帮助大家有针对性的复习, 特别整理“201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供大家使用!

知识点一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技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 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 万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 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 万元以上。

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 人;二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 人;三级企业,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 人。

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自孩子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2、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有效延续也是5 年。

3、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程序: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首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外商建筑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有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知识点二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常见的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带领一部分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与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是通过层层转包、层层分包“垫底”火钳劳务合同。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知识点三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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