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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28)

发表时间:2013/1/7 13:21: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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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诀民事纠纷的活动。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2)强制性: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3)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3)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位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入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4.习惯、地方性法规。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时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己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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