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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专业讲解8

发表时间:2013/8/30 10:06: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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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例如,施工单位按时竣工,建设单位也依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他们的法律关系就终止了。这就是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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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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