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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一章(4)

发表时间:2012/5/18 9:39: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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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领域已有规定,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首先,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是指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哪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具体包括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方面。从一般的法理上说,依法实施的调制行为,至少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因而市场主体通常是应当接受的。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市场主体就不能拒绝或反抗,这是其基本义务,否则,就很难形成有效的“经济法秩序”。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例如,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等,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主体对这些强制性的规定是不能任意改动的。如果市场主体不遵从既有规定,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从事相关的税收逃避行为,或者自行降低税率,调低税基,则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作为调制行为的作用对象,其权利的行使既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也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市场主体是否接受调控和规制,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都会影响到调制行为的实效。在这方面,不仅要强调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同时,也要强调市场主体接受国家依法实施的调制行为的义务,只有把这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

其次,上述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主要是从纵向对策的角度来看的。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则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这里的“依法竞争”,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在竞争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为此,各类市场主体都不得从事危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也不得从事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一旦市场主体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再次,市场主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的以外,还可能被赋予新的含义。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一些企业极可能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得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反了依法竞争的义务。因此,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最后,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就成为了经营者,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也就是说,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依法竞争的义务主体也要做动态的、广义的理解。可见,依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履行的。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以上分别介绍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从中不仅可以发现两类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关联和一定的对应性,也可以观察到职权与义务、职责与权利之间的在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诸多方面。

第一,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这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

第二,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这从经济法的许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实证。

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么多地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可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而且上述特殊性的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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