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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5)

发表时间:2012/9/13 10:15: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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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受他人指使、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 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1.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2.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五、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

违法证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刑法》规定的证券类犯罪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主要规定了如下证券类犯罪的罪名: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5)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7)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8)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0)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 《刑法修正案(七)》有关“老鼠仓”的条款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不但没有风险,而且还能获得高额回报,但它损害了其所在金融机构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其所服务的金融机构严重亏损,社会影响极坏。有鉴于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老鼠仓”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关规定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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