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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 合同变更的概念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二)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变更合同事项达成协议。
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其非实质性内容加以改变。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也就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
(2) 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
(3) 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内容当然发生变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而变更,如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由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二是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当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变更合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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