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结算方式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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