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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消费税法律制度内容

发表时间:2012/7/19 9:3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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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除极少数税目下的子目外,由于消费税一般只在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因此,为避免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纳税人之间流转时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一般准予扣除前面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由于针对不同税目或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档次较为复杂。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 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 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三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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