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 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 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 消费税的减免
消费税是对少数特定消费品选择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外,消费税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消费税的税收减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 消费税的退税
在消费税的退税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 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消费税退(免)税与增值税退(免)税的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款。
(2)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款。
(三) 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关。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退(免)范围、程序、管理等方面都是较为一致的,但应退消费税额应按照消费税的法定税率(税额)执行,这与应退增值税额适用比法定增值税税率更低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有关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计税货币等的规定如下:
(一) 纳税地点
国内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消费品所应纳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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