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包括: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除此之外,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一致,因此,不再赘述。
(三) 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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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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