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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起征税收减免

发表时间:2012/6/7 11:57: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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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1.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2.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解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解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一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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