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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8

发表时间:2013/2/18 9:40: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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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经济纠纷的概念

定义市场经济主体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具体包括平等主体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设计经济内容的纠纷

2、 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适用主体注意事项

仲裁平等主体之间仲裁与民事诉讼不可并用,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诉讼民事诉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之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解释

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

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只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

6、仲裁协议

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7、仲裁裁决

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 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的 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的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区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区分①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分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e.g.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9、审判制度

制度具体内容

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回避制度《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两审终审制度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0、诉讼管辖

分类具体内容

级别管辖大多数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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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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