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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4)

发表时间:2012/9/27 10:22: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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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的规定如下:

1.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所,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年底止,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 2007年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2.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止,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1.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清洁基金和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优惠政策。

1.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 国际金融组捐款收入;

(3) 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 根据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 氧化亚氮( )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3.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 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五) 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下列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1) 就业再就业;(2) 奥运会和世博会;(3) 社会公益;(4) 债转股;(5) 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5) 涉农和国家储备;(6) 其他单项优惠政策,等等。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第六章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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