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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品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解释】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释】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不包括修理和清洗);(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2.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等子目适用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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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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