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包装物
(1)销售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押金
①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③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5.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组成计税价格
1.自己生产
(1)实行从价定率的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
(1)实行从价定率的
①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
①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
(1)实行从价定率的
(2)实行复合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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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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