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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二(6)

发表时间:2012/4/26 10:1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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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二(6),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了解)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场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选择)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四、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判断)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单选计算题)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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