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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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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