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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章节重要考点总结(3)

发表时间:2012/8/2 8:58: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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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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