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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3/27 8:44: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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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两个事项:(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一般了解)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注意客观题)

3.出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汇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随章讲义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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