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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发表时间:2019/2/17 17:15: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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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1)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例题】某公司为员工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10年。工作满5年时,吴某辞职,吴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A、0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答案:D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为5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

(2)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4、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例题】张先生原是某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无论张先生因何离职,离职后l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在离职、3个月和半年时分三次支付总数为6万元的补偿金。在该公司工作3年后,张先生突然向公司辞职。但公司只给了他第一笔补偿金2万元,其余部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张先生认为公司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已自动失效,遂在离职后4个月到原公司的对手公司上班。请问张先生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对原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张先生应该先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张先生可主张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此时,张先生可以自由择业。然而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只拿到一笔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自然失效,张先生仍然负有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因此,张先生的做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对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医疗期

1、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与之相对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举例: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例题】2000年3月,王某被某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经诊断,需住院1月。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分析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其病假待遇。

解析: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王某患病住院依规定应享有的医疗期内,即决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王某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补发病假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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