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查特点是在书本体系内广面积的考查,这对于自学的考生来说,可能充满了困难,因为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了!但是,根据对真题的分析,每年考查的知识点又较为集中,所以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备考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大家可以先收藏,之后重温背诵。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 | 精神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X< 18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且精神健全的人 16≤X< 18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健全的人 |
2、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刑事责任能力 | 年龄 | 责任 |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14 | 不负刑事责任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14≤X< 16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麦信任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16且精神健全的人 |
3、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而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4、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5、民事诉讼、仲裁→针对“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6、适用仲裁的情形:平等主体之间和经济纠纷(财产权益);不能提起仲裁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不适用《仲裁法》的:劳动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7、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委会or法院不予受理。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0、仲裁协议一经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
(1)法定不公开:
①国家秘密
②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2)申请不公开:
①离婚案件;
②商业秘密案件;
(3)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类型 | 管辖法院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诉讼 | 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
15、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16、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具体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or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or其他人控制。
(5)其他
【注意】诉讼时效从以上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无论中止多长时间,一律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补满6个月。
17、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具体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or申请仲裁;
(4)其他
【注意】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8、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19、行政复议机关
不同情形 | 行政复议机关(往上告) |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双重领导:①本级政府or②上一级主管部门 |
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海关、金融、国安)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各级政府 | 上一级政府 |
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 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注意]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 提起行政诉讼or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
2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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