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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解析(5)

发表时间:2012/7/17 9:30: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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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解析(5),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l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七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六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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