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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 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1. 国有资产的概念和额类型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在中国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国有资产的类型多样,包括:(1) 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2) 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3)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经营性领域形成的财产权益。
2. 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成:(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2) 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由不同于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组织制度构成。(3)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七个方面:即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重大事项管理权;企业改制管理制度;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是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近些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国有经济发展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1) 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出资人代表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 职能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 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近30年的发展和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探索,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逐步成型,并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主要内容是:
(一) 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 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 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虽然是国家,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其中,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目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① 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② 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③ 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④ 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⑤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⑥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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