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 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 各级政府的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3. 社会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家出资企业
(一) 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 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三)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以下几类:
1. 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2. 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 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
4. 完善财会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 依法建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选择和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是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中英手段。
1. 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1)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但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 任职条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良好的品行;(2) 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 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3. 任命程序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 兼职限制。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5. 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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