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归属
这里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2. 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 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4.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 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 决定或批准
(1)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 出资人权益保护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界定和核实资产,应当客观、公正。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四)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 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 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2)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六)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2.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1) 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2) 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 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4) 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5) 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依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2)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3)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4) 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1)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2) 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3) 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4)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5) 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7) 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因此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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