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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第2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8/23 9:53: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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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章节讲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解释1】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解释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正常死亡:每月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2)未熬到退休年龄死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1】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解释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未熬到退休年龄人就废了: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恭祝大家万寿无疆,至少身体健康!如果非要在“健康”前面加上一个期限,我们希望它是——一万年!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考生了解即可,否则将提前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部分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相关链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解释】(1)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P8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3)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相关链接1】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

【相关链接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用。

【解释1】实践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方法有两种:(1)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是,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2)非企业单位或者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一般享受生育前的基本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解释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者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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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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