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重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是国有资产收益不断增长的源泉,是国有资产增量不断扩大的基础,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对象。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即逐利性,但国有资本的逐利性受国家职能制约,其微观效益要服从于宏观利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配置于社会的非生产领域,其使用不应以盈利为目的,而只能以服务为根本目标。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通过开发使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一种自然资源由于科技水平较低,尚未被认识,也不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时候,这种自然资源还不能称为资源性资产。自然资源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能用货币计量、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能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能用现代技术取得。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象,既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也涉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涉及国家依法拥有的各种自然资源,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内容的复杂性和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因而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其目的在于通过明晰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国有资产运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的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的管理。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管理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4)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5)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6)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4)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5)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6)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
1.资产的配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即与现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应做到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的使用
(1)资产使用的原则。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①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④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1.资产的评估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2.资产的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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