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管理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3)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4)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5)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6)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7)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8)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4)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5)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6)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7)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6)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
1.资产的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是如果《担保法》、《土地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及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即应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考虑到法制建设的现状及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目前国家仍允许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而不必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
1.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2.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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