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拍卖、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擅自提供担保的;(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产所有权的界定,目的是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已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之间的界定或对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中各产权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界定,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以维护所有者利益。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上述规定。
(3)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5)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7)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
(8)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
(9)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账。
除上述规定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2)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3)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4)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5)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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