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购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 116号),自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④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⑤企业投资情况;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①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第①种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曰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上述第②至第⑤种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③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1)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企业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自1991年11月16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内容
根据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口,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律责任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①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②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③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④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2)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5)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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