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所得税制度
1、纳税人
标准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分类①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②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的 界定标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税。
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计税依据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以每月的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殊规定取得全年 一次性奖金①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范围界定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释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殊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体规定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20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范围界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释1】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释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释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考生应注意的是: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①基本税率为20%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金额,加成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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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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