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产租赁所得
范围界定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计征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五)稿酬所得
范围界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
【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释】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20%×(1-30%)=14%
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范围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
应纳税额的计算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①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均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特殊规定①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九)财产转让所得
范围界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特殊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捐赠的处理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题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限额)×相应税率。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解题思路】首先计算该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次确定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境内标准的,补缴个人所得税;(2)如果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内标准的,无需补税。
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对外籍个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探亲费,免征个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链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免税,县人民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解释】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免税项目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解释】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解释】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者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0.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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