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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一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二是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三是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5年1月财政部印发《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均属纳税人之列。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①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条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因此,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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