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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增值税法律制度内容

发表时间:2012/7/19 9:3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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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整个增值税制度能否正常有效运作,关系到增值税的优点能否实现。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用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撤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1)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的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须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该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四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三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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