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1)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2)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3)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4)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6)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该办法。
2. 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鉴于卷烟出口经营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新的经营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就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规定如下:
(1) 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①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4个月内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② 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退税机关应按月将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①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② 退税机关应按照第(1)条第②点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3. 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1号)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处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过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监管商品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等规定执行。
4. 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东莞、中山、广州空港、江阴、太仓、杭州、青岛、日照、厦门火炬(翔安)、营口港、西安、成都、长沙金鹰、南昌、山西方路、武汉东西湖、南宁、沈阳、宁波栎社、连云港、深圳机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规定如下:
(1) 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2)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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