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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财政违法处罚处分

发表时间:2012/8/30 11:20: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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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六种情形: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①对已征收的财政收入款项(如税款)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如税票),对应缴财政收入款项隐瞒不缴;②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③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纳入财政收入账簿核算或登记,不纳入财政收入报表反映。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部门的行为。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财政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的行为。坐支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以收抵支”行为,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执收管理中,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入国库,造成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次之间混淆,以及收入科目之间混淆的行为。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退付审批权限、退付程序、退付范围等规定,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①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退库和退付权限规定,越权审批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③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退付规定,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退付范围的财政收入款项,违规审批退付给单位和个人;④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虚假编制财政收入退付审批事项,退付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⑤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误征、多征财政收入等为名,将不属于规定退付范围的财政收入款项退付给单位或个人。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制裁措施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的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六种情形: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力。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缴款时间或者期限,上解、划转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造成财政收入在时间上的延期上解,在资金上的不合理占用的行为。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不依照经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渠道、科目等,审核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滞拨、多拨、少拨或错拨等问题。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指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款项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应当纳人国库核算反映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反映。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制裁措施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等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六个方面:①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②虚报人员数日,多得财政人员经费。③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资金。④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⑤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⑥编造特定事项或者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用途。具体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①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②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③挪用行政或事业费,支付基建工程款。④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⑤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其他经费不足或用于其他活动。⑥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贷款或转作储蓄存款。⑦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指国家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在规定限期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限期的,就属于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三个方面:①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②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③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②扩大财政支出核算内容。③擅自增加补贴,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制裁措施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是指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编制过程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的行为。指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决算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算收支真实性原则,在预算执行和编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的过程中,人为采取虚假增减手法,调增或调减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行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决算的编制、批复都有具体的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都是违法行为。②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在不同预算科目间调剂使用预算资金。③各级政府、各部门决算草案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不得调整,擅自调整即为违法行为。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指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预算级次和预算收支科目、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列收入库和缴入财政专户,而擅自调整变换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②国库机构和经理国库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收纳、划分财政收入过程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比如应政府、部门的要求等),对已入库、已入财政专户、或者汇总缴库上解的财政收入项目,调整变更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③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部门决算草案和汇编本级决算草案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通过直接调整收入报表、账目,指使国库机构调库,擅自调整变更财政收支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①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动用本级预备费。②将只能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的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转移支付计划下达、项目申报、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8个方面:①虚报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夸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缺口,虚减、压低申报财政收入实际水平,套取转移支付资金。②转移支付资金申请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多头申请或重复申请,套取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③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要求、范围,对规定不予补助的地区、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分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④财政主管部门不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安排转移支付补助资金。⑤不按规定的要求下达、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滞留、滞拨、克扣转移支付资金,应配套而不安排拨付配套资金,或者通过空转、抽回等方式搞虚假配套。⑥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⑦财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力,发现存在问题不按规定予以纠正。⑧其他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至今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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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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