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源税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特点: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不征。(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税。
4.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税额——定额税率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5.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