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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资源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7/3 9:47: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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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源税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特点: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不征。(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税。

4.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税额——定额税率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5.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三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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