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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8/4/11 17:02: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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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二) 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 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适用的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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